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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0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: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: 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宜斌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18時10分 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之果菜市場內,因停車 問題與告訴人楊雅淳發生爭執,竟基於傷害之犯意,徒手拉 扯告訴人並毆打告訴人之頭部,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輕 度眩暈、肢體多處挫擦傷之傷害等情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。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,須 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,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 ,有撤回告訴狀可參(詳本院卷第53頁),揆諸前開說明, 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 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
證據時效。 無限大與重整化 羅伯特·歐本海默在1930年證明量子電動力學的高階微擾計算必定會得出無限大值,如電子自能以及電子和光子的真空零點能量,[6]意味著當時的理論方法無法正確處理極高動量光子的交互作用。[3]:25從意識到無限大值的理論難題,至發展出系統性的解決方法,花了整整二十年的時間。 1934至1938年間,厄恩斯特·斯蒂克爾堡發表了幾篇重要的論文,建立了相對論性不變的量子場論表述。1947年,他還獨立發展出一套完整的重整化程序。不幸的是,其他理論學家並沒有明白斯蒂克爾堡的概念。[6] 約翰·阿奇博爾德·惠勒和海森堡分別在1937年和1943年提出,以所謂的S矩陣理論取代困難重重的量子場論。前者的大意是,既然現實中無法觀察到微觀交互作用的具體細節,那麼理論就應該只描述交互作用中少數可觀察量(如原子的能量等)之間的關係,而不在乎微觀細節。1945年,理察·費曼和惠勒甚至提出完全拋棄量子場論,以粒子間的超距作用作為交互作用的原理。[3]:26 1947年,威利斯·蘭姆和羅伯特·雷瑟福測量出氫原子2S1/2和2P1/2能級之間的細微差異,即蘭姆位移。漢斯·貝特利用量子場論,通過忽視所有能量高於電子質量的光子的作用,成功估算出這一能級差異的數值。[6][3]:28之後,諾曼·邁爾斯·克羅爾、蘭姆、詹姆斯·布魯斯·弗倫奇(James Bruce French)和維克托·魏斯科普夫利用一種無限大和無限大相互抵消的方法,再次證實了蘭姆位移的值。不過,這種方法並不可靠,也不可推廣至其他計算。[6] 在1950年前後,朱利安·施溫格、費曼、弗里曼·戴森和朝永振一郎終於建立起去除無限大值的更可靠方法。大意是,理論中的最初參數(所謂的「裸值」:質量、電荷等)並沒有實際物理意義;在計算中,須做重新定義,用測量所得的有限數值取代這些裸值。為了抵消表面上無限大的參數,須要加入無限大的「抵消項」。這種系統性的計算程序稱為重整化,可以應用於微擾理論的任何一階。[6] 重整化程序能夠解釋電子異常磁矩、電子g因子和真空極化,計算結果和高精度實驗之間的吻合程度在當時是空前的。重整化成功攻破了量子電動力學中無限大的難題。[6] 與此同時,費曼發明了費曼圖和路徑積分表述。[8]:2費曼圖可以用於很直觀地整理和計算微擾級數的各個項:每個圖可以視為交互作用過程中粒子路徑的示意圖,其中每個節點和每條線都有相對應的數學表達式,結合後可得出圖所表達的交互作用的振幅。[1]:5 在重整化程序和費曼圖方法出現之後,量子場論終於成為了一個完整的、成熟的理論框架。[8]:2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011 號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傷害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宜斌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7 年度偵字第0000
0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宜斌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18時10分
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之果菜市場內,因停車
問題與告訴人楊雅淳發生爭執,竟基於傷害之犯意,徒手拉
扯告訴人並毆打告訴人之頭部,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輕
度眩暈、肢體多處挫擦傷之傷害等情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
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
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刑法
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。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,須
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,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
,有撤回告訴狀可參(詳本院卷第53頁),揆諸前開說明,
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
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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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據時效。
無限大與重整化
羅伯特·歐本海默在1930年證明量子電動力學的高階微擾計算必定會得出無限大值,如電子自能以及電子和光子的真空零點能量,[6]意味著當時的理論方法無法正確處理極高動量光子的交互作用。[3]:25從意識到無限大值的理論難題,至發展出系統性的解決方法,花了整整二十年的時間。
1934至1938年間,厄恩斯特·斯蒂克爾堡發表了幾篇重要的論文,建立了相對論性不變的量子場論表述。1947年,他還獨立發展出一套完整的重整化程序。不幸的是,其他理論學家並沒有明白斯蒂克爾堡的概念。[6]
約翰·阿奇博爾德·惠勒和海森堡分別在1937年和1943年提出,以所謂的S矩陣理論取代困難重重的量子場論。前者的大意是,既然現實中無法觀察到微觀交互作用的具體細節,那麼理論就應該只描述交互作用中少數可觀察量(如原子的能量等)之間的關係,而不在乎微觀細節。1945年,理察·費曼和惠勒甚至提出完全拋棄量子場論,以粒子間的超距作用作為交互作用的原理。[3]:26
1947年,威利斯·蘭姆和羅伯特·雷瑟福測量出氫原子2S1/2和2P1/2能級之間的細微差異,即蘭姆位移。漢斯·貝特利用量子場論,通過忽視所有能量高於電子質量的光子的作用,成功估算出這一能級差異的數值。[6][3]:28之後,諾曼·邁爾斯·克羅爾、蘭姆、詹姆斯·布魯斯·弗倫奇(James Bruce French)和維克托·魏斯科普夫利用一種無限大和無限大相互抵消的方法,再次證實了蘭姆位移的值。不過,這種方法並不可靠,也不可推廣至其他計算。[6]
在1950年前後,朱利安·施溫格、費曼、弗里曼·戴森和朝永振一郎終於建立起去除無限大值的更可靠方法。大意是,理論中的最初參數(所謂的「裸值」:質量、電荷等)並沒有實際物理意義;在計算中,須做重新定義,用測量所得的有限數值取代這些裸值。為了抵消表面上無限大的參數,須要加入無限大的「抵消項」。這種系統性的計算程序稱為重整化,可以應用於微擾理論的任何一階。[6]
重整化程序能夠解釋電子異常磁矩、電子g因子和真空極化,計算結果和高精度實驗之間的吻合程度在當時是空前的。重整化成功攻破了量子電動力學中無限大的難題。[6]
與此同時,費曼發明了費曼圖和路徑積分表述。[8]:2費曼圖可以用於很直觀地整理和計算微擾級數的各個項:每個圖可以視為交互作用過程中粒子路徑的示意圖,其中每個節點和每條線都有相對應的數學表達式,結合後可得出圖所表達的交互作用的振幅。[1]:5
在重整化程序和費曼圖方法出現之後,量子場論終於成為了一個完整的、成熟的理論框架。[8]:2